台陆委会拟修两岸条例 当中资人头将受重罚
The Epoch Times
为避免中资或其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陆委会近期预告修正两岸条例,充当人头者最重可处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
大陆委员会近期预告修正两岸条例第40条之一、第93条之一、第93条之二修正。
陆委会在公告中说明,中国大陆营利事业未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事件越趋频繁,除透过台湾“在地协力者”外,也藉由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来台从事业务活动,且实际上屡有陆资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严重影响台湾经济及资本市场秩序。
第40条之一修正后,范围除中国大陆外,也纳入中国大陆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前述对象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其分公司在台营业,准用公司法相关规定。至于中国大陆地区于第三地投资营利事业的认定,由经济部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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